來源:
2018-03-09 23:02:37
政協宿松縣委員會文件
松協〔2017〕12號
政協宿松縣委員會提案工作細則
(2017年11月28日縣政協十屆三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和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安徽省委員會提案辦理協商辦法》,、《中共宿松縣委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新發(fā)展理念,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fā)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打造“四個強縣”,、建設美麗宿松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三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個重要載體,;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堅持民主協商、平等議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的協商原則。不斷加強提案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政協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宿松縣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根據《政協宿松縣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征集提案,指導委員提高提案質量,;
(四)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立案,,確定承辦單位,制定交辦方案,;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推動承辦單位認真辦理、落實,。對提案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八)組織優(yōu)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的評選和表彰,;
(九)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十)加強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提案網上提交,、辦理,,積極構建廣泛多層、靈活多樣的協商平臺,,擴大提案工作的社會開放度,、影響力;
(十一)加強與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的配合協作,,研究解決辦理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強與各承辦單位的聯系與合作,,努力提高提案辦理質量,;密切與政協參加單位、人民團體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征求意見,改進工作,,為提高提案質量搞好服務,;密切與政協其他各專門委員會的協作;
(十二)做好委員提案原件,、承辦單位復文,、辦理反饋意見以及有關提案工作文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十三)加強與省市政協,、外地及本市其他縣(市),、區(qū)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按規(guī)定的辦文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二)參加政協的各單位,、人民團體,,可以本單位、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三)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三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國家大政方針,,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建言;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注重質量,;
(三)提案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提交;
(四)委員聯名提案,,發(fā)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單位、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提案可以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在全體會議提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的提案,作為大會提案處理,;截止時間以后提出的提案,,作為平時提案處理,。
第十五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推進提案工作常態(tài)化,。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委員政策理論水平;邀請有關部門通報工作情況,,幫助委員知情明政,;通過召開提案征集座談會等方式,做好提案征集工作,。積極引導委員將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資政會,、界別民情民智座談會,、委員專題座談會等會議上的發(fā)言、各專門委員會和界別組織開展的調研,、視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不斷打造精品提案。鄉(xiāng)鎮(zhèn),、縣直有關部門和委員所在單位應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選題進行前期調研和咨詢協商,。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細則第三章規(guī)定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尚未結案的,;
(五)屬于學術研討的,;
(六)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七)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八)指名舉報的,;
(九)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超出本縣職權范圍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其他不屬于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
未予立案的,,應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作撤案處理,。
第十八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員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初選重點提案,,報請主席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重點提案經主席會議審定后,報請縣委,、縣政府負責同志閱批,,或者由主席、副主席領銜,,組織重點督辦,,或者以建議案形式送請縣委、縣政府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提出交辦方案,,經主席會議審定后,,由縣政協辦公室會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聯合召開承辦單位負責人會議,,集中交辦,;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二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對交辦的提案,、建議案要逐件分類、編號,、登記,,并整理歸檔。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承辦提案的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和政府,各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省,、市,、縣有關規(guī)定辦理提案,并按《提案辦理工作流程圖》對提案者作出書面回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有工作臺賬,,有領導分管、專人承辦,;
(二)辦理提案應當認真負責,,主動積極,注重實效,。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當集中力量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短期內不能解決的,,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解決進度,;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支持解決,;確實無法解決的,,應如實向提案者說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對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較強的提案,,應以適當方式報送有關領導,或由相關機構進行深入研究,;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提案辦理復文應體現各方意見,;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建立和完善政協組織,、提案者和提案承辦單位有效溝通的提案辦理協商機制,,健全提案答復機制。提案承辦單位應把與提案者的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經環(huán)節(jié),,通過電話聯系,、座談調研、登門走訪等方式,,就提案的辦理情況與提案者交換意見,;
(五)承辦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大會提案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答復,;個別情況復雜,,在3個月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應由承辦單位向提案委員會說明情況,,并爭取在當年內辦復,;平時提案應在交辦之日起2個月內答復;
(六)對提案的復文,,承辦單位應當按正式文件行文,,并加蓋公章。委員聯名的提案寄送第一提案人,。界別或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送召集人。黨委部門,、人民團體和鄉(xiāng)鎮(zhèn)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縣委辦公室;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縣政府辦公室,。所有辦理復文均須送縣政協提案委員會;
(七)充分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提案委員會向提案者寄發(fā)《提案辦理情況意見征詢表》,,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若承辦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征求意見或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或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且有一定理由的,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八)承辦單位收到認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提案,,應在10日內退送提案委員會,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交,。由提案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轉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二十三條 突出重點提案的辦理協商,。重點提案應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研究辦理,。涉及重點提案的調研座談活動,應邀請?zhí)岚刚邊⒓?。提案者應積極配合提案委員會,、提案承辦單位組織開展的協商活動。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工作情況,,作為其參與提案辦理工作的評選表彰的主要依據,,并納入對承辦單位年度縣鄉(xiāng)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五條 提案的督辦由縣政協辦公室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提案的督促檢查納入縣委,、縣政府年度督查計劃,。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聯合采取抽查,、重點督辦、通報督辦等形式,,對提案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開展督查,,對督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相關承辦單位反饋,。
第二十七條 重點督辦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員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
第二十八條 對于界別、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重點辦理,。提案委員會可以提出督辦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及時催辦,。
第三十條 采納反饋。推動提案承辦單位積極采納吸收提案辦理協商形成的成果,。探索開展提案辦理工作雙向民主評議,,即承辦單位對提案者的提案質量進行評議,提案者對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評議,。雙向民主評議情況向主席會議匯報,。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宣傳和表彰
第三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積極宣傳提案工作,,可在政協網站和新聞媒體上開辟專欄和專題,,大力宣傳提案工作特別是重點提案的形成過程、辦理過程及辦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三十二條 對于優(yōu)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聯合進行表彰,。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以下標準的優(yōu)秀提案給予表彰:
(一)選題立意有高度,。能緊緊圍繞縣委和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對促進我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建設有較大作用,;緊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
(二)辦理落實有成效。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受到社會公認和群眾好評,;受到縣委、縣政府領導重視,成為重要的決策參考依據,;被縣委,、縣政府或縣黨政有關部門采納,對改進工作,、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產生積極作用;
(三)文字格式規(guī)范化,。案由與內容一致,,針對一個問題講明情況,分析透徹,,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科學合理,,有可操作性;格式規(guī)范,,案由,、提案人、通訊地址,、提出時間等內容清楚,;條理清晰,所提問題及分析,、具體建議等層次分明,,結構嚴謹;文理通順,,言簡意賅,,書寫工整。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以下標準的先進提案承辦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辦理制度健全,。嚴格按本細則規(guī)定,有領導分管,、專人負責,;
(二)辦理程序規(guī)范。有提案辦理臺賬,,提案材料按年歸檔,;主動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認真負責的答復,;提案的復文,,嚴格規(guī)范;
(三)辦理成效顯著,。使辦理的提案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受到委員好評,,對縣委、縣政府改進工作,、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產生了積極作用。
第三十五條 由提案委員會按評選標準,,在已征集且立案的提案中按8%的比例推薦優(yōu)秀提案,;按10%的比例推薦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辦理個人。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承辦單位,,視情報請縣委,、縣政府予以通報:
1,、對辦理工作不重視,,無領導分管,不落實承辦人員的,;
2,、對辦理工作互相推諉、拖著不辦,,或者馬虎了事,、草率應付,致使辦理質量差,,退回重新辦理達不到要求的,;
3、辦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不執(zhí)行,,辦理人員不負責任,,遺失提案、建議案文本的,;
4,、對提案人進行刁難、打擊和報復的,;
5,、超過規(guī)定辦理時限的。
第三十七條 對有關提案方面的表彰獎勵或通報批評,,由提案委員會就對象,、理由、事實和辦法提出意見和方案,,由主席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協商決定。
第三十八條 每屆屆中舉辦二次優(yōu)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及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活動,。對評選為優(yōu)秀提案的提案者、先進承辦單位及先進個人,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在政協全體會議或提案交辦會上予以表彰,并推薦到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擴大社會影響。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組織保障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提案辦理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h政協黨組會議、主席會議定期研究提案工作,。提案承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切實負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h政協提案委員會做好提案者,、提案承辦單位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開展提案辦理協商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施行,,由提案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